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指引,細化審查標準、明確審查范圍、健全審查機制,進一步推動各部門“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工作模式,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涉企政策措施文件一律不得出臺發布。建立公平競爭“三員”審查機制,通過在政策制定機關選聘審查員、行業協會企業中選聘公平競爭風控員、社會高校選聘公平競爭監督員等,按月對涉企政策文件開展抽查審查。建立健全存量政策清理長效機制,定期評估并動態清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時限:202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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