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重大事故隱患查處力度,嚴厲打擊涉及外包外租違法違規行為,現曝光第三批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提醒全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引以為戒,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意識。
案例一:
2023年10月26日,沭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沭陽縣馬廠農業機械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將廠房出租給沭陽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沭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二:
2023年10月26日,宿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潤宇車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廠房出租給宿遷某橡塑機械有限公司,未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宿遷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安全提示:
2023年5月15日起,《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屬于重大事故隱患。作為出租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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