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強化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將我市5起安全生產典型執法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2024年4月16日,宿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芳坤智能儲存(宿遷)股份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1名焊工王某某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宿遷市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陸仟元(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4年2月4日,沭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沭陽黃帥稻草工藝品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4名特種作業人員譚某、譚某艷、仲某、仲某飛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沭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捌萬伍仟元(8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4年1月4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泗陽縣申隆五金加工廠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1名特種作業人員高某某未經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泗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壹萬捌仟元(1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4年3月27日,泗洪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宿遷億友棉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梳棉機高速運轉的皮帶輪未安裝防護罩,存在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違法行為。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泗洪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玖仟元(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4年3月4日,宿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按照年度執法計劃對江蘇河清海晏環境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南側出口未設有明顯標志,且未保持暢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宿城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該公司處人民幣玖仟元(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給予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某某處人民幣壹仟捌佰元(18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