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21]17號)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版權所有:宿遷市人民政府?主辦單位: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蘇ICP備08010541號-1
蘇公網安備 32130202080018號 ?網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