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門診、住院費用(含生育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報銷等支付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按照以下標準給予救助:
(一)特困人員、困境兒童中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100%。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困境兒童中的其他兒童、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20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以及市、縣(區)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80%。
(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當地戶籍的臨時醫療救助對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70%。
以上醫療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0萬元,其中普通門診救助限額1萬元,門診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額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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