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難型臨時救助可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參照當地低保標準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科學合理確定應救助天數,重點考慮申請救助對象從暫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到恢復正常生活所需時間,按天計算,最長為180天。救助標準=(當地月低保標準÷30天)×臨時救助人口×臨時救助天數;
(二)支出型臨時救助可根據救助對象支出情況分類分檔實施救助,具體標準由各縣區自行確定;
(三)對存在重大生活困難的對象實施的臨時救助,可以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臨時救助標準;
(四)救助對象一年內臨時救助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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