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先救助、后審批”。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急難型救助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民政部門可以實行“小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完善相關手續。
支出型臨時救助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程序,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息采集等方式,充分利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加強對申請對象家庭情況和經濟狀況的調查了解。對情況復雜或爭議較大的,可組織民主評議,提高臨時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性。
對已經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對象,辦理臨時救助時可不再通過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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