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面說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2)審核程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以及其他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核實,于 15 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 7 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審批程序。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在15 個工作日內隨機抽查核實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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