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起我市執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依法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征收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名單中16周歲以上的人員作為社會保障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社保經辦機構要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分賬戶,用于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保障類型包括:逐年代繳、定期退返或申請退返幾種類型)。
被征地農民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正常繳費的,按年度從個人分賬戶資金中退返其個人繳費部分。您在開發區企業工作,繳納的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辦理被征地社會保障關系登記時,選擇“定期退返省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由社保機構按年度定期辦理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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