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審批簽發。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2、普通護照申請人本人提交如下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詳見“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證件相片標準”, 并提供相應電子檔,用光盤拷入并通過公安部系統審核)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二)居民身份證;(三)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戶口簿及復印件;(四)屬于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五)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準,要求特殊調控地區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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