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遛犬不牽繩、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行為,可依據《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規定的限養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時未使用束引帶牽領,或者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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