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其中,購進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納稅人購進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第三條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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