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海綿城市條例
宿遷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3號
《宿遷市海綿城市條例》已由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2年8月25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13日
宿遷市海綿城市條例
(2022年8月25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有效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中心城區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與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廣場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凈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面源污染,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四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的技術指導、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
水行政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水利工程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項目的核準、備案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氣象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創新舉措和經驗。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指標、分區建設指引、建設管控要求等內容。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市政道路、園林綠化、河道水系、排水防澇、豎向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水行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制定海綿城市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實現分流,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三)城市防洪排澇能力提升、設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澇點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供應城市建設用地時,應當明確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懸浮物總量削減率、可透水地面面積比例等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指標,并納入規劃條件。
前款規定的指標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應當進行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包括海綿城市設計專篇。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并對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計應當納入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范圍,對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范,科學合理統籌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減海綿城市設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綿城市建設質量標準。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實施監理。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將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應當寫明海綿城市設施建設情況。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后,海綿城市設施應當隨主體工程一并交付。
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的建設項目,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移交。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包含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二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確定運行維護單位。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運行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項目所有權人負責運行維護。
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約定運行維護,按效付費。
運行維護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海綿城市設施可以委托第三方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設計要求、竣工資料、運行狀況等制定維護計劃、管理制度;
(二)配備相應的維護人員,做好人員培訓;
(三)開展日常巡查維護,如實做好巡查維護記錄,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四)制定應急處理制度;
(五)暴雨、臺風等特殊天氣來臨前后對設施和警示標識進行專門巡查,及時進行針對性維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調節池、濕塘、雨水濕地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海綿城市設施區域,設置警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海綿城市設施區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維護單位同意,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保障監管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海綿城市建設的進度和績效納入年度考核;
(二)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三)鼓勵、支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四)完善產業扶持政策,發展壯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
(五)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投資、建設和運行維護;
(六)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七)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海綿城市建設資金投入,將海綿城市相關建設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對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開展評估,為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提供科學支持。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并對運行維護情況進行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海綿城市建設過程中的失信行為,依法實施信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包括滲透設施、轉輸設施、調蓄設施、集蓄利用設施、截污凈化設施、附屬設施等。
滲透設施包括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凹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滲透塘、滲井等。
轉輸設施包括植草溝、滲管、滲渠、道路徑流行泄通道等。
調蓄設施包括調節塘、調蓄池、雨水罐等。
集蓄利用設施包括濕塘、雨水濕地、蓄水池等。
截污凈化設施包括初期雨水棄流設施、植被緩沖帶、人工土壤滲濾等。
附屬設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檢查口、監測井、導流設施、屋面雨水斷接、植物等。
第三十六條 市、縣中心城區范圍外,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項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