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回復:對不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的參保企業,可返還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困難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上年度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上年度月平均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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