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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