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是指本市范圍內依法取得的用于農業生產的設施,包括:標準化鋼架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鋼結構立架等作物栽培設施;
規模化養殖場的畜禽舍;水產養殖生產設施;農產品質量監測房、分揀房、冷庫、烘干房、庫房、曬場等附屬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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