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六年級學生是否直升學校初中部,完全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學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或誘導。(2)民辦九年一貫制學校要優先滿足其小學部學生直升需求,學校招生計劃少于直升報名人數的,要通過電腦派位搖號錄取;學校招生計劃多于直升報名人數的,其小學部選擇直升需求的學生全部直升學校初中部,多余的招生計劃用于招收校外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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