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1996年以前出生的兒童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戶口登記或出國等需要出具出生證明時,可持接產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相關材料,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或根據當地有關規定辦理出生情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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