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出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在交地當天,頒布不動產登記證書。對四至清晰、權屬無糾紛、土地出讓金、稅款等規定稅費繳納完畢的出讓土地,在用地單位申請且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續當天,為用地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書。(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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