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1-00125 | 分類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辦函﹝2021﹞1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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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切實貫徹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2020﹞109號函和省政府辦公廳﹝2020﹞133號函等兩份文件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行政機關為信息處理費的征收主體。
二、各級行政機關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認真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收取信息處理費。但是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各級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
三、信息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應按規定向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填報《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費報告表》(見附件1),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實施收費,資金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四、具體收繳方式,按照現行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執行。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推動信息處理費收繳電子化,在履行收費告知義務后,通過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并開具財政電子票據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
五、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及時通過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范圍、收費對象、監督舉報電話(統一為:0527-12345)等,統一規范收費通知格式(見附件2)。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規定格式統計匯總,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不當行為。
附件:1.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費報告表
2.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費通知書
3.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收費報告表
收費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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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性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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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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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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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 情況 |
收費方式 |
收費標準 |
收費依據 |
執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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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件 |
10(含)件以下:不收費 11-30(含)件部分:100元/件 31件以上部分,以10件為1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第4條 |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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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 |
30(含)頁以下:不收費 31-100(含)頁部分:10元/頁 101-200(含)頁部分:20元/頁 201頁以上部分:40元/頁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第5條 |
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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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單位 意 見 |
單位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說明:本表一式三份,分別由收費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存檔。
附件2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費通知書
XX信告〔 〕 號
申請人姓名(名稱):
本機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收到您(你單位)通過當面/郵寄(信函類別及單號)/政府網站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平臺/傳真方式提交的 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審查,您(你單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按件/量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第 條第二款第( )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向您(你單位)收取信息處理費 元,繳款書號碼: ,驗證碼: 。
請您(你單位)自收到本收費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江蘇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支付寶、銀聯、手機銀行等方式繳納費用,并獲得財政電子票據。查詢、核驗財政電子票據可登陸江蘇省財政電子票據查驗平臺(http://einvoice.jsczt.cn/#/verify)。本機關將從您(你單位)完成繳費之日起重新計算處理期限。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
行政機關名稱(印章/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系,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處理費,是指為了有效調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也可以按量計收,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
第四條 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類型。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
按件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費。
(二)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為一檔,每增加一檔,收費標準提高100元/件。
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發送電子郵件、復制電子數據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關政府信息已經主動對外公開,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途徑等的,不適用按量計收。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
按量計收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30頁以下(含30頁)的,不收費。
(二)31—100頁(含100頁)的部分:10元/頁。
(三)101—200頁(含200頁)的部分:20元/頁。
(四)201頁以上的部分:40元/頁。
第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第七條 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在繳費期滿后,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條 價格、財政、審計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管。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統計匯總,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