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
(2025年1月14日宿遷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活動,全面提升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防范建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和《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資金對政府投資工程進行集中建設的活動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是指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對政府投資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等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的組織建設活動。
第三條 集中建設活動的投資、建設、監管、使用應當相互分離,構建權責明確、制約有效、科學高效、綠色智能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確定實施單位,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集中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集中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領導本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集中建設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擬訂集中建設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集中建設工作有關事項,對集中建設工作推進情況、項目實施情況、集中建設成效等開展監督,對集中建設項目實施巡查、抽查,督促實施單位依法履行建設單位相關責任。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數據、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建設相關工作。
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項目使用單位按照集中建設工作要求和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申報等工作事項,參與重大事項協調會商。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集中建設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編制市本級年度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計劃,統計匯總集中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進展情況;
(二)審核、批復集中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對集中建設項目的結算、決算進行復審管理;
(三)征集市本級政府投資工程結算、決算審核、財政投資評審、審計監督、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等造價咨詢和財務審核第三方中介機構入圍供應商,牽頭組織對中介機構進行考核、管理;
(四)制定市本級集中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對集中建設合同實行備案管理;
(五)做好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實施單位推薦工作,牽頭組織對實施單位進行考核、管理;
(六)負責縣、區集中建設項目實施的指導工作,統計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相關情況;
(七)健全完善并運營管理宿遷市政府投資工程監管系統;
(八)統籌協調全市集中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以及相關設施工程;
(二)教育、科技、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工程;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工程;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工程。
市本級總投資額500萬元以上且預算資金占總投資30%以上的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實施集中建設。鼓勵國有企業投資工程以及總投資額小于500萬元的政府投資工程實行集中建設。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以及應急建設的政府投資工程,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集中建設工作實際,從全市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實施單位名單中合理確定實施單位。市集中建設管理機構通過現場檢查、查閱資料、聽取匯報和集中檢查等方式對實施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實施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具備項目建設管理能力,可以為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全資企業。實施單位承擔政府規定的集中建設工作事項不以營利為目的。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單位的遴選、確定與管理辦法。
第九條 市集中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做好市本級集中建設項目征集和匯總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研究會商形成年度集中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發布。年度集中建設計劃中應當明確集中建設實施單位。
各縣(區)年度集中建設計劃由各縣(區)自行編制。
第十條 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項目使用需求,編制、申報項目建議書,依法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節能審查等工作,會同實施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實施單位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前期工作。
政府投資工程符合國家和省、市關于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自集中建設計劃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項目對接,確定集中建設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聯絡機制,細化落實事項分工等相關事宜。
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及時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工作方案。使用單位應當明確項目代表,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溝通協商。
市本級項目在集中建設計劃發布后,實施單位通過宿遷市政府投資工程監管系統發起集中建設合同報審流程,使用單位確認并經市集中建設管理機構審核完成后,使用單位與實施單位雙方簽訂集中建設合同,并進行合同備案。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項目方案設計,依法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實施單位負責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概算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并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城建檔案登記等建設手續。
使用單位參與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提出合理使用需求和改進建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確認。經使用單位確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調整。
第十四條 集中建設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事由確需增加概算的,由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確定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或者概算審批部門核定;涉及資金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籌措并撥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項目建設資金由實施單位提出申請,使用單位審核確認,提交至財政部門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將建設資金按照規定流程撥付到位;采用集中建設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由實施單位提出申請,使用單位審核確認后予以撥付。
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按照項目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實施單位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到賬資金撥付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單位,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支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財政部門、使用單位、實施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資金來源、履行資金監管職責、加強資金審核,防止多付、超付,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工程變更的,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序。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具體辦理工程結算、決算等工作事項。
實施單位應當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材料檢測等服務類以及施工、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達到進場規模標準的,應當進入有形市場進行招標并簽訂合同,使用單位參與研究選用項目設備材料。
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使用單位參與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時辦理接收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個月未辦理接收手續的,視為接收。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已經使用的,視為接收。
實施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使用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復進行賬務調整,完善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實施單位應當自完成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城建檔案手續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形成的城建檔案,自收到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使用單位移交資產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并辦理項目不動產登記,實施單位予以配合。黨政機關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不動產登記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前,管理(養護)及日常巡查工作由實施單位負責;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養護)及巡查工作。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和建筑設備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條 實施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向財政部門或者采用集中建設的國有企業申請撥付不超過集中建設項目工程投資額(扣除土地相關費用)10%的啟動資金。
集中建設項目竣工交付并經結算審核后,集中建設管理費撥付額不得超過集中建設管理費的95%,其余集中建設管理費在集中建設項目缺陷責任期滿后一次性付清。項目實施過程中集中建設管理費暫按批復的工程投資額(扣除土地相關費用)為基數進行計算,最終集中建設管理費以集中建設項目財務決算批復的工程投資額(扣除土地相關費用)為基數進行計算。
集中建設管理費納入項目總投資,由實施單位包干使用,用于其組織實施集中建設項目的相關管理性支出。具體規定及標準如下:
集中建設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單位:萬元) |
|||
工程概算 |
費率(%) |
算 例 |
|
工程概算 |
集中建設管理費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項目應當列入而未列入年度集中建設計劃或者使用單位擅自調整計劃明確的實施單位的,建設資金和集中建設管理費由使用單位自行籌集。
第二十一條 實施單位應當優化項目建設組織模式,根據工程規模、技術難度、工期要求等情況選派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技術等專業人員,保持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相對穩定,并綜合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項目信息資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設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實施單位履職盡責、專業能力、管理和服務水平等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獎懲、調整實施單位的重要依據。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實施單位考核細則,加強考核工作制度建設。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單位或者實施單位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或者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造成財政資金浪費的,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五條 中央預算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項目,向市、縣(區)政府提出集中建設需求并經同意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國有企業投資工程實行集中建設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宿遷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暫行規定》(宿政辦發〔2018〕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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