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共同出資購買、建造房屋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依法享有相應的物權。
2.調換、拆遷、改建共有房屋,應當保障老年人享有與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同等的權益,并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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