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建設局,市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市場信用管理,推進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我局制定了《宿遷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建設市場秩序,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增強企業風險防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宿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公布、存儲、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行業企業法人、相關單位及從業人員。本辦法所稱建設行業企業法人包括勘察、設計、建設(含房地產開發、代建等)、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檢測、節能評估以及混凝土(含瀝青混凝土)預拌、砂漿預拌、新型墻材、預制生產、房屋安全鑒定、房地產評估、房地產經紀、物業服務等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是指以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和信用行為信息為依據,并在規定的評價時段內,以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建設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標準量化為基礎,對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結果應用于建設工程承包發包活動和建設工程管理活動,實現建設市場和施工現場管理的聯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建設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市場主體從事建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行為進行記錄和其他信用記錄的信息。
第五條 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制定信用評價管理標準、劃分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建立宿遷市建設市場信用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市建設信用平臺),統一發布全市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相關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市本級監管項目建設活動相關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采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
各縣(區)、開發區、園區、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相關管理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項目建設活動相關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按照轄區工程項目管理權限負責建設市場主體有關信用信息采集、異議處理、信用修復和評價結果使用等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市建設信用平臺為全市建設市場信用管理的統一電子管理平臺和信用檔案的專用電子信息庫。
在本市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市場主體憑營業執照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證電子身份信息,登錄市建設信用平臺并建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第七條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發布、利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市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聯系,加快推進信用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認定、歸集和發布
第九條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設市場主體在建設市場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業工商注冊、資質類別等級、專項許可、從業人員及承攬工程情況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依法納稅,自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受到各級政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有關行業協會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主要包括:企業受到縣級及以上黨委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的通報表彰或者表揚;工程項目獲得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進步等獎項;企業、工程項目獲得相關建設行業協會作出的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表彰及榮譽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設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執業行為規范,違反建設市場管理規定,經縣級及以上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查實、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理,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主要包括: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作出的書面通報;被媒體曝光、社會投訴經查實的不良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的認定應當依據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紀檢監察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報、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第十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或者委托專門機構負責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信用信息統一采集至市建設信用平臺,按照“誰采集、誰負責”原則進行分類采集。
企業基本信息以省級相關平臺上的數據為準,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基本信息以江蘇省建筑市場公共服務管理平臺上的數據為準。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涉及項目的,原則上按項目管理權限由所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不涉及項目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企業注冊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以文件明確的實施時間為準,沒有明確實施時間的,以文件落款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企業基本信息采集通過市建設信用平臺錄入(包括本市新設立企業),市外首次進入本市經營的企業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審核后統一入庫。
第十三條 良好信用信息,由建設市場主體通過市建設信用平臺進行網上申報,本市企業持書面材料至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外地企業持書面材料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核驗后入庫。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單位應當及時將各類獲獎情況告知企業,提醒企業及時錄入市建設信用平臺。
建設市場主體基本信息信用評價中成立黨組織的有效證明文件由被評價企業提交至市建設信用平臺,經審核后入庫。
建設市場主體通過市建設信用平臺,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良好信用信息,應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信息進行審核;發現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為不良信用信息并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通過相應的監管系統等對建設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歸集、錄入,并對接市建設信用平臺,經相關責任單位審核認定后入庫。
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文件涉及通報、行政處罰等事項,相應的不良信用信息錄入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區)日常檢查信用扣分及行政處罰扣分等不良信用信息由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錄入并報送。
不良信用信息被認定入庫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建設市場主體。
第十五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相關管理服務機構要依法開展異議信用信息申訴處理與復核工作。建設市場主體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錄入該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相關管理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錄入該信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相關管理服務機構核實后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各單位(處室)應當在每月5日前(如遇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將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報送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附有關書面材料。
第十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在市建設信用平臺內審核入庫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推送,同時通過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宿遷市信用門戶網站發布,同步共享至宿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為依據,結合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性質及數量,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實信用承諾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出借資質、圍標串標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經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認定負有直接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三)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如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被有關主管部門列入負面清單或者清出市場,或者其他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經查實存在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
(五)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六)經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認定存在行賄、受賄等行為的;
(七)發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或者其它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列入建設市場主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 本市外建設市場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本市信用主管部門、其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報其信用信息。
第二十條 不良信用信息記錄限制期根據情節、性質及危害程度,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信用評價和修復
第二十一條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依據信用信息中可量化指標進行計分和評級。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按照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工程檢測等進行分類評價。
施工總承包企業信用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專業。施工專業承包企業分裝飾、機電、消防、幕墻等專業。
企業同時具有多項資質的,分別按照不同類別進行信用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由企業基本信息信用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等部分組成。
企業基本信息信用分由基礎能力分、項目基本信息分、工程業績分等部分組成。
良好行為信用分,對照各類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標準評分。同一企業的同一工程項目具有同一性質不同級別良好信用信息的,按最高級別標準加分,不累計加分。
不良行為信用分,根據企業被依法認定的違法行為對照各類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標準扣分。同一企業的同一事項涉及多個扣分標準的,按照最高扣分標準執行,不累計扣分。
企業得分和扣分具體事項比例、標準、分值由各行業(資質)企業信用評價細則自行確定。企業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按照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企業信用評價得分為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檔案為載體,根據信用評價標準定期對企業產生信用評價分,并按評價周期產生信用評價等級。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周期為三個月。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個評價周期最后一個工作日確認、生成企業信用分值。市建設信用平臺在每一評價周期首日零時自動生成上一評價周期評價分數,待評價完成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每一評價周期(季度)結束后第一個自然月的前十個工作日為信用信息公示期,各建設市場主體應當核對市建設信用平臺上公布的前一評價周期末的企業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存在出入的,應在公示期內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門反映。信用信息采集部門收到企業反映后,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完成信用信息修正工作,逾期未收到反映的,視作無問題。
第二十五條 建設市場信用主體可以申請一個信用評價分,涉及到多項資質時,每項資質可申請一個信用評價分,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二十六條 每一評價周期(季度)結束后,市建設信用平臺根據信用評價分值,將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分為A、B、C、D、E五個等級。
(一)A級(優秀):企業信用評價分排名在前15%(含本數);
(二)B級(良好):企業信用評價分排名在前15%-60%(含本數);
(三)C級(一般):企業信用評價分排名在前60%-95%(含本數);
(四)D級(較差):企業信用評價分排名前95%以下;
(五)E級(差):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降為E級,信用修復期按一年計算。
本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中的前15%、前60%、前95%計算結果均直接取整數。如出現該等級排名最低分有2家以上企業時,獲得該分數的企業的信用等級均為此等級,不計入下一等級。
以上比例為指導性比例,不同行業(資質)企業信用評價細則可根據行業(資質)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新設立企業、首次進入宿遷市建設市場的外地企業或者評價周期前一年在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無工程業績的企業,信用等級最高為C級,下個評價周期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評價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下降一級:
(一)發生雖未亡人但社會影響比較惡劣事故的,信用等級在原有基礎上即時下降一級,降檔有效期為一個評價周期;
(二)發生一般事故的,信用等級在原有基礎上即時下降一級,降檔有效期為二個評價周期;
(三)發生較大事故的,信用等級在原有基礎上即時下降二級,降檔有效期為四個評價周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降為E級,有效期為四個評價周期: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資格許可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而被撤銷相應行政許可的;
(二)發生串通投標、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及以上的;
(四)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違法行為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者被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發生工程質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事故,或者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
(七)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
第三十條 被記錄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設市場主體,在不良信用信息記錄限制期內,主動履行法定義務、糾正失信違法行為、減輕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期內不得申請信用修復:
(一)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未滿三個月的;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且處于限制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不得申請信用修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被記錄不良信用信息的建設市場主體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應當經原不良信用信息報送部門確認符合修復條件后提交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良信用信息予以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信用成果應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投標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激勵性評價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在建設市場活動中可以使用已發布的信用評價結果。宿遷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確認、生成后,所形成最終信用分分值和排名向社會實時同步公布,一般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查詢認證后向查詢人公布,參加信用評價的在宿企業可運用電子驗證信息登錄系統查詢構成自身信用分的所有評價事項的詳細信息。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對建設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將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日常動態監管、政策扶持、評先評優的依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信用評價結果及不良信用信息應納入資格審查條件或者評分項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制定招標文件時,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列入資格審查條件,依法限制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市場主體。實行綜合評估法的招標項目,信用分值需按照相關規定計算;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其信用分值按聯合體中低分值企業計算。倡導市場主體在建設市場活動中使用信用評價結果,自主決定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信用評價等級作為擇優參考因素。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進行分級差別化管理,具體措施包括: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企業在各類創優評先中有優先權;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三)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及以下的企業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對象、加強檢查頻次;
(四)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企業在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審查對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許可便利措施;在下一個評價周期內不得參加各類評優。
差別化管理的實施細則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共資源交易主管部門等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填報、審核信用信息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檢查、錄入、審核、發布、存儲、利用等工作。
第四十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對于不按照規范填報、審核、報送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或者推送虛假信用信息、故意瞞報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評價結果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責成相關單位(處室)出具書面說明,并視其情節建議主管部門采取通報、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四十一條 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綜合信用評價組別和計分表的信用信息指標及其有效期限、分值權重等進行調整,自公布后的下一個評價周期開始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宿遷市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宿建發〔2017〕15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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