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優化新設立納稅人納稅信用復評機制,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一個評價年度但已滿12個月的納稅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納稅信用復評申請。稅務機關于4月或10月依據其近12個月的納稅信用狀況,確定其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提供自我查詢服務。(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完成時限:202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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