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經營困難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允許其結案前緩交部分仲裁受理費。倡導律師事務所對因特殊原因導致資金鏈斷裂瀕臨破產的小微企業,按照自行訂立的服務收費價格減免后續律師服務費。簡化涉企公證辦理程序,對困難企業減免公證費用;工業企業、小微企業立項登記和建設階段免收公證服務費;現代服務企業適當減免公證服務費。(責任單位:市司法局,完成時限: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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