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對市場主體處于在業狀態,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予以除名標記。被除名標記的市場主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并可對除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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