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警示!市應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 | ||
索引號 | 014320291/2023-00451 | 分類 | 應急管理 ??應急管理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應急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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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市應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
為持續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加大對外包外租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強化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市應急管理局現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1月2日,泗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宿遷宏偉鋁業有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購買河北省大城縣永卓機械有限公司鑄造模具,永卓機械作業人員在對模具檢修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宿遷宏偉鋁業未與永卓機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其承包方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泗陽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宿遷宏偉鋁業有限公司處2.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直接主管人員陳某處0.4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3年10月31日,宿遷市湖濱新區環安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屹尚物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廠房出租給宿遷市超達機械有限公司使用,未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對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未如實記錄檢安全檢查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該案已由湖濱新區綜合執法局立案查處。
案例三
2023年11月13日,宿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中天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部分廠房出租給宿遷妙輝建筑門窗有限公司,未與承租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雙方也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該案已由宿遷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四
2023年11月16日,沭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圣赫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廠房出租用于物資倉儲,但未與承租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沭陽縣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安全小貼士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令第10號)第三條規定: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判定情形
(1)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轉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義務。
(3)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協議、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督促整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一)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二)向承包方、承租方書面告知發包項目、出租場所以及相關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生產要求;(三)協調解決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四)對承包方、承租方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生產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關安全生產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