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博物館是博物館事業發展的有益補充,是拓展文博社會服務的重要載體。根據省委宣傳部等九部門《關于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省委宣傳部等五部門《關于引導非國有博物館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為進一步引導全市類博物館的培育和健康發展。現將《宿遷市類博物館培育導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宿遷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9日
宿遷市類博物館培育導則(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全市類博物館的培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博物館條例》《關于進一步規范非國有博物館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引導非國有博物館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中所稱類博物館,是指具有博物館收藏、展示和教育等部分功能,但尚未達到博物館登記備案條件的社會機構。原則上應具有固定館址、適量藏品、常設展覽、教育功能和部分專業人員,能夠向公眾常態化開放,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類博物館既可以是國有也可以非國有。為豐富全市類博物館類型,對具有較大規模、區位優越、特色鮮明,能充分發揮文博社會教育功能的其他場館也可納入類博物館引導培育范疇。如區域內的紀念館、陳列館、規劃館、藝術館、鄉賢館及各類史志館、名人故居等。
第四條 堅持“孵化—培育—備案”的指導思想,積極促進類博物館發展。對符合類博物館申報條件的社會機構,本著自愿原則,可申報納入博物館行業指導范疇,進行孵化培育,并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博物館,向省文物主管部門推薦申請備案博物館。
第五條 類博物館的安全、消防管理由其申辦主體負責,申報主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對其日常安全負完全責任。
二、基本要求
第六條 類博物館一般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具有標準規范的名稱。非國有博物館名稱應符合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要求。
(二)選址應因地制宜,一般在城鄉居民相對集中的區域,交通便利,方便公眾參觀。
鼓勵依托歷史建筑、景區景點、鄉村旅游點、傳統街區或村落、特色文化示范區(基地)、工業旅游企業及其他社會機構利用自身特色資源設立。
原則上不在地下室、小餐飲場所、居民住房等存有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立;一般不在租賃用房內設立,必要設立的,房屋租期應不少于10年。
(三)應有符合消防、安全等相關規定的展廳(室)。展廳(室)面積原則上應不少200平方米或建筑總面積的40%。
依托歷史建筑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進行活化利用設立的類博物館,展廳(室)應服從于建筑內部格局,面積不作具體要求。
(四)館藏與辦館宗旨相符,能構成展陳體系。應有一定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或必要的研究資料,具有鮮明地域特點、顯著行業特性或能夠填補某一領域空白。藏品數量一般不少于100件(套)。
依托歷史建筑等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進行活化利用設立的類博物館,藏品根據功能需要,不作具體數量要求。
(五)應健全組織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具備符合開放條件的消防、安防設施及應急預案;有與辦館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服務人員,相對穩定的經費投入;能圍繞辦館宗旨和主題,有計劃開展社會服務。
(六)應規范服務標準,公告開放時間。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期間應當開放。對收費服務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執行,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要實行免費或者優惠,優惠的項目和標準應予以公告。
三、孵化培育
第七條 縣(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區域內類博物館的孵化培育標準要求,明確目標任務,加強業務指導,積極引導類博物館結合自身條件,逐步提升,直至達到申請備案博物館條件。
第八條 縣(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產、景區景點、歷史街區等閑置空間興辦類博物館。
第九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要定期舉辦培訓,提升類博物館陳列展覽、學術研究、藏品管理、講解能力及社會服務等業務水平。
第十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發揮牽頭作用,建立國有博物館對口幫扶具有發展潛力的類博物館,促進類博物館的管理服務、學術研究等業務水平提升,逐步構建總分館體系。
四、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類博物館應當具備上述條款明確的基本要求。申報備案儲備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藏品;
(三)具有陳列展覽;
(四)具備正常對外開放接待條件;
(五)具有一定的社會教育功能;
(六)申報主體為社會機構或個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類博物館申報,應當經所在地縣(區)文物行政部門孵化培育,初步審核后,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類博物館培育備案申報書;
(二)館舍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三)藏品目錄;
(四)陳列展覽方案;
(五)社會機構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專家綜合評審,提出建議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合格的納入備案館儲備庫,不合格的提出補充完善意見。申報主體可根據意見補充完善后于次年再申報。
第十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儲備入庫的類博物館每年開展一次效能評價,并根據開放服務、運行狀況等綜合評價結果,給予適當的扶持獎勵。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備案館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類博物館,不再納入備案儲備庫:
(一)主動申請退出的;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入庫后三年未完成博物館備案的,自行失效,應重新申報;
(四)類博物館已完成博物館備案的;
(五)經市文物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導則由宿遷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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