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現將《全市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認定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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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宿遷市教育局
宿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市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承訓機構
申報認定工作方案
根據《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蘇辦廳字〔2020〕50號)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工作規定>的通知》(蘇退役軍人規〔2024〕2號)有關要求,遴選確定全市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機構信息黃頁,進一步加強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培訓秩序,提升培訓水平,現就組織開展全市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認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類型
(一)適應性培訓。指幫助退役軍人適應社會、融入社會的基礎培訓,內容包括國情省情市情縣情、法律法規、待遇政策、心理調適等。退役軍人除回校復學(入學)外,原則上全員參加,培訓時長不少于80學時, 其中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總學時50%。
(二)創業培訓。指對有創業意愿的退役軍人進行企業創辦能力、市場經營素質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時長不超過40天,原則上采取集中學習方式,實行項目制管理。
(三)職業技能培訓。指幫助退役軍人掌握就業技能、提高就業能力的專業培訓。培訓時長一般不少于3個月(含),最長不超過10個月,原則上實行全日制培訓,理論學習和技能實習各占50%。
(四)個性化培訓。指針對退役軍人多樣化需求而提供的專門培訓。培訓時長不超過3個月,原則上采取集中學習方式,實行項目制管理。
(五)學歷教育。指退役軍人在教育機構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取得專科以上高等學歷證書的專業教育或職業教育。
二、承訓機構基本資格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和法定辦學(培訓)資質,取得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或經政府相關行政部門認定具備承接政府補貼性培訓項目資質,實行獨立核算。
(二)具有與承擔辦學(培訓)項目相適應的教學保障條件,擁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師資、教材和管理團隊,具備保障參加學習人員食宿能力。承擔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和個性化培訓機構具有實習實訓場所和就業合作單位。
(三)機構及法人無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四)符合國家和地方安全、消防、衛生等規定要求。
三、承訓機構申報范圍
本市范圍內符合基本資格條件,具有承訓意愿的優質穩定培訓機構。優先考慮師資力量雄厚、特色專業突出、產教融合較好、就業渠道穩定、具有類似培訓經驗的職技院校及培訓機構。
四、承訓機構認定程序
申報認定工作堅持“自愿、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條件和標準組織實施。
(一)明確責任主體
1.適應性培訓:由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審核確定,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擬申報在校退役士兵學生參加適應性培訓的機構向其教學點所在地的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申報,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初審后,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
2.創業培訓:由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3.職業技能培訓:由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4.個性化培訓:由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5.學歷教育:由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省教育部門確定。
(二)規范認定程序
承訓機構確定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教育、人社等部門共同參與,履行以下程序:
1.征集。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承訓機構征集信息,包括資格條件、申報程序、有關要求等,受理培訓機構申請。
2.審核。根據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牽頭,采取核實資質、實地考察、綜合評審等方式,對申報機構進行審核。
3.公示。對通過審核程序的申報機構在官方網站或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結束沒有異議的方可簽約。
4.簽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與完成公示程序的承訓機構簽訂協議(合同),包括項目名稱、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結算方式、安全管理、違約責任等,協議(合同)期限不超過3年。
5.終止。承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終止協議(合同),并移出承訓機構信息黃頁:辦學(培訓)資質失效或被取消辦學(培訓)資格的;出現買賣、出租資質,轉包承訓項目,虛報冒領套取補貼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的;審計、巡視、檢查發現存有嚴重問題的;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網絡輿情的;承訓期間發生嚴重安全責任事故的;不接受、不配合主管部門檢查、監管的;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承訓協議(合同)、不具備承訓條件的其他情形。
五、申報相關事項
1.根據屬地原則,承訓機構向所在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報,申報時須填報《退役軍人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表》(附件)。
2.申報機構須提供培訓機構法人身份證、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培訓場所產權證或租用合同(三年以上)、設施設備清單、師資、管理制度等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近三年培訓組織實施、培訓效果評估、就業跟蹤反饋、相關照片及獲獎證明材料等(復印件裝訂成冊,一式三份)。
附件:退役軍人補貼性教育培訓承訓機構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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