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展改革局,市各功能區經濟發展局(投資促進局):
針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關于改革調整市區住房前期物業收費的通知》(宿發改收費發〔2022〕291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中有關情況,現對有關條款說明如下:
一、《通知》中有關“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新建住房項目”,是指在2023年1月1日后首次開盤的新建住房項目,這類項目的住房應按《通知》要求實行物業公共收費一費制,其中普通住房應按《通知》要求執行普通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收費一費制政府指導價。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款對普通住房的界定,適用范圍為2023年1月1日后交納前期物業服務費的住房。
三、原市物價局市住建局《關于明確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星級服務政府指導價的通知》(宿價服〔2015〕77號)廢止后,對2023年1月1日前已開盤且處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房項目,原合同約定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仍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的政府最高限價0.82元/月.平方米。業主共同決定實施一費制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公共收費一制費標準不得超過新建住房項目一費制政府指導價。
宿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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