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民政局,市各開發區、新區政社局(政社辦、社會事業局):
為有效提升道路命名的法治化、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規范城鄉道路命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道路命名原則
按照“尊重歷史、彰顯文化、名副其實、規范有序、好找易記”的命名原則,著重體現當地人文歷史和地域特色。
二、把握道路命名范圍
本通知所稱城鄉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各類市政道路,城市建成區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及所轄村(社區)內硬化公共道路,以及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道路。
三、遵守道路命名規則
道路名稱由專名和通名組成,專名在前,通名在后。專名是指道路名稱中用以區分不同道路的專有名詞,反映道路名稱的特殊性,通名則是反映道路功能類別屬性的字詞。應當從總體上把握道路名稱的系統性、相關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層次化,同一縣區、城鄉不同區域的道路命名都應有章可循。
(一)專名使用規則
1. 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注重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時代精神,堅決杜絕“大、洋、怪”等不規范名稱。
2.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繁體字,不使用外文、阿拉伯數字、標點符號等非漢字字符。
3.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
4. 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命名,不得有償命名、更名和冠名。
5. 不得隨意以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劃等難以表達地名含義的名稱命名。
6. 專名字數一般應限定在4個字以內。
7. 市區范圍內城鄉道路不應重名、同音,各縣轄區內城鄉道路不應重名、同音。
8. 未開工建設的規劃道路一般不予正式命名。
(二)通名使用規則
城市道路通名以“大道”“街”“路”“巷”為主;鄉村道路通名以“路”“巷”為主,避免使用“大道”“大街”為通名。
1. “大道”“大街”:適用于紅線寬度50米以上、長度4000米以上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其中,以通行為主的可稱“大道”,兼具商業功能且較為繁華的可稱“大街”。
2. “路”“街”:適用于紅線寬度10米以上50米以下、長度500米以上的次干路、支路、鄉村道路。一般采用“路”,當道路兩側商業功能凸顯時可稱“街”。
3. “巷”:適用于紅線寬度10米以下、長度500米以下的規模較小道路、生活便道,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方位詞使用規則
1. 長度5000米以上的“路”,應當采用同一專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命名,分段命名時方位詞應當置于專名之后、通名之前,如“××東路”“××中路”“××西路”。
2. 走向平行相鄰的兩條道路,如需使用同一專名,可以采用方位詞置于專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北××路”“南××路”。
(四)更名銷名規則
1. 道路名稱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非必要不更名。道路名稱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道路名稱,一般不得更名。
2. 道路實體消失后應當及時注銷名稱。
四、規范道路命名程序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道路命名更名、標志設置的統一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管理工作。
1. 提交申請。城市道路命名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在道路開工建設時向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交初步命名方案(即申請書,含道路名稱、漢語拼音拼寫、起止點、長寬、地名含義、位置示意圖等,見附件1),對已建成但未命名以及確需更名的道路可由縣級民政部門直接提出初步命(更)名方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提出鄉村道路初步命(更)名方案,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
2. 審核辦理。縣級民政部門履行實地踏勘、綜合評估、修訂方案、專家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程序后,形成道路命(更)名建議方案(市轄區建議方案需經市民政局審核),提請縣(區)相關會議審議,申報單位、標志設置責任單位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
3. 批準命名。經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后,縣級民政部門形成部分道路命(更)名的請示,附綜合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征求意見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符合《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各縣民政局將請示報送縣政府批準,各區(功能區)政府(管委會)將請示報送市政府批準。
4. 備案公告。各縣政府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報送道路命(更)名備案報告等材料,直接送達市民政局,縣民政局通過國家地名信息庫填寫備案登記表,提交備案材料,并向社會公告;市政府批準的道路命(更)名由市民政局負責備案公告。
5. 設置標志。在道路命(更)名批復規定期限內,相關責任單位按照《宿遷市道路地名標志設置標準(試行)》(見附件2),制作、安裝道路地名標志。
五、落實道路命名任務
(一)加強組織領導。道路名稱是基本的社會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會文化形態和載體。當前,我市城鄉道路擅自命名的問題依然存在,部分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駐所尚無準確地址,大量村莊道路和鄉村產業、文旅項目、農民集中居住區相關道路未予正式命名,給群眾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不便。各級民政部門作為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堅持問題導向,認真研判形勢,積極做好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清理后的統籌應對,固化地名管理職責分工,著力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切實加強和規范城鄉道路命名管理工作。以新一輪機構改革為契機,不斷優化地名管理內設機構設置,加強隊伍建設,提升業務能力,確保有人管事、有錢辦事、高效運轉。
(二)完成重點工作。按照“三年全覆蓋”的總體要求,全力推進“鄉村著名行動”。各地民政部門要制定行動方案,強化培訓督導,精心組織實施。以鄉鎮(涉農街道)為單位,系統梳理排查鎮村兩級應命名未命名道路,圍繞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充分挖掘和利用當地歷史文化、自然地理、特色資源,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村級議事協商機制作用,集思廣益、凝聚民心,加快鄉村道路命名申報進度,成熟一批、報批一批。在此基礎上,以鄉村地名采集上圖標注為牽引,扎實推進地名標志設置維護、地名文化保護弘揚、地名信息深化應用和地名賦能產業發展,助力鄉村全面振興。確保到2024年底,全市已建成城市道路和30%以上的鄉鎮(涉農街道)鄉村道路全部完成依法命名和標志設置工作。
(三)規范地名使用。城鄉道路依法命名后,各級民政部門要督促指導相關責任單位和鄉鎮(街道),及時設置地名標志,確保樣式規范、位置合理、數量適當,并建立聯合驗收、常態巡檢制度,對使用非標準地名或設置不達標的,限期整改到位。主動協調公安機關,依據標準地名有序編制、安裝城鄉門樓牌。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推動在各類標志標識、法律文書、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公文證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規范使用標準地名信息。各地要加大工作宣傳力度,充分運用政府網站、政務融媒體、報刊雜志等媒體平臺,宣傳典型案例,展示命名成果,推廣標準地名。
附件:1. 道路命名更名方案示例
宿遷市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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