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殘聯、衛生健康部門、公安(分)局、民政局、財政局,開發區、新區(園區)政法和社會事業局(社會事業局、勞動保障和社會事業局)、衛健醫保局、公安(分)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江蘇省殘疾人證管理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作,規范我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核發和管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工作科學管理和精準服務水平。經研究,結合宿遷實際,請結合以下事項一并執行。
一、明確辦理時限工作要求
殘疾人證新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結。確因異地辦理、異議、信訪、舉報、上門評定等事項,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可適當延長。鼓勵各地探索實行動態評殘工作機制,開辟“綠色通道”,改進工作方式,提高辦理時效。
二、明確殘疾評定工作職責
各級殘聯、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指導做好殘疾人證核發管理、殘疾評定等工作。
市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殘聯負責殘疾人證的申辦受理、核發管理等工作。
各級衛生健康委負責對醫療機構內的殘疾評定機構、殘疾評定醫師監督管理。市級衛生健康委、殘聯共同確定具備殘疾評定資質的醫院或專業機構,并將市、縣殘疾評定機構報省衛生健康委和省殘聯備案。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殘聯推薦本級符合資質要求的醫院或專業機構。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協調醫務人員進行殘疾評定工作,對參加殘疾評定的醫務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殘疾評定機構負責本機構殘疾評定工作的組織管理,根據辦結時限要求合理確定殘疾評定的時間頻次,各類別每組現場殘疾評定醫師不少于2名,審核殘疾評定表并加蓋機構公章。殘疾評定機構明確1名分管領導,下設各類別殘疾評定組。各類別殘疾評定組明確1名組長,由3名以上具備相關專業資質、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醫師組成,負責本類別殘疾評定工作。
三、明確市級復評具體事項
1.申請。申請人對初評結論有異議的,申請人在收到初評結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鄉鎮(街道)殘聯、縣級殘聯提出復評申請,縣級殘聯審核通過后上報市殘聯。
2.受理及評定。市殘聯受理后,由指定殘疾評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參與初次評定的醫師應當回避。申請人對市級復評結論仍有異議的,申請人在收到復評結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鄉鎮(街道)殘聯、縣級殘聯提出省級終評申請,經市殘聯同意后上報省殘聯。省級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明確信息數據比對機制
鄉鎮(街道)、縣級殘聯與同級民政部門建立殯葬數據、與衛生健康部門建立死亡數據共享機制,市公安局協助做好殘疾人戶口遷移和死亡戶口注銷等信息比對,每月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對上月變動信息開展數據交換。縣級殘聯核實相關問題數據,對確認已死亡的及時注銷殘疾人證,對系統人口信息變化的及時進行更新,對戶籍已遷出本地的及時通知殘疾人辦理遷出手續。
五、明確經費標準及撥付方式
1.初評經費。初次申請辦理和到期更換殘疾人證的,以及統一組織換證所產生的殘疾診評費、醫學輔助檢查費等評殘醫療費用由同級財政統籌保障,相關費用標準由各地自行商定。各級殘聯組織與殘疾評定機構簽訂協議,及時向殘疾評定機構撥付評殘醫療費用。
2.復評經費。對于申請復評的申請人,由其在復評前向指定殘疾評定機構按當日參與復評殘疾評定醫師的門診掛號費總額支付復評費用,如復評過程中產生相關醫學輔助檢查費等評殘費用由申請人當場及時支付。對于維持原評定結論的,復評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本人承擔;對作出新的評定結論的,復評費用原則上由縣級殘聯承擔,由申請人向縣級殘聯提供復評費用發票等支付憑證,縣級殘聯根據票據實際金額據實報銷。
六、明確重新評定工作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須重新接受殘疾評定,縣級殘聯應當向其本人或法定監護人發放重新評定告知書:
(一)被實名舉報,經核查應當重新殘疾評定的;
(二)2018年以前通過目測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
(三)殘疾狀況發生明顯變化,殘疾類別/等級與殘疾人證不符的。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對“視力、肢體、智力、精神類重度殘疾人持證滿5年的;持證滿10年有效期,換領殘疾人證”的殘疾人進行重新評定。原則上對于殘疾狀況無明顯變化、殘疾類別及等級與殘疾人證相符、殘疾評定檔案資料完整的殘疾人無須開展重新評定,無殘疾評定檔案資料的殘疾人須進行重新評定。參加重新評定的殘疾人視同初評申請人。
七、明確完善殘疾評定服務保障
縣級殘聯應當通過網絡平臺、服務大廳等線上、線下方式公布殘疾人證事項辦理服務指南,推進建立預約辦、上門辦、集成辦、掌上辦、“一件事一次辦”等服務機制。完善業務受理場所無障礙設施,配備身份信息采集終端、照片采集設備、打印復印、高拍儀等設備,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切實為殘疾群眾提供便利。
八、明確對殘疾人證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級殘聯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殘疾評定機構的工作數量和質量進行年度評估,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醫療機構和取得顯著成績的醫務人員通報表揚。對于利用職務之便,作出不實結論或檢查結果;擅自改變殘疾評定結果、干擾殘疾評定工作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九、明確對殘疾人證申請人的規范管理
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殘疾人證的,出租、出借、轉讓殘疾人證的,以及其他違規使用殘疾人證的,由縣級殘聯給予警告;對其因違法、違規取得的相關收益,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追繳。
各地可根據《江蘇省殘疾人證管理實施細則》(蘇殘規〔2023〕2號)及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出臺相關補充規定。《市殘聯市衛生計生委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宿遷市殘疾人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宿遷市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評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宿殘聯發〔2017〕69號)同時廢止。
宿遷市殘疾人聯合會
宿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宿遷市公安局
宿遷市民政局
宿遷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日
宿遷市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室 2024年8月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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