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宿遷市郵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 ||
索引號 | 053533505/2021-00104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郵政 ?? 其他 |
發布機構 | 宿遷郵政管理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市郵政,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政務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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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
宿遷市郵政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市政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是指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市郵政管理局及其職能處室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載體形式記錄的信息。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受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第六條 市郵政管理局是依申請公開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權利人。
第七條 市局辦公室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建立主動公開信息目錄和依申請公開指南,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提供政務信息公開申請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市郵政管理局推行電子政務,在本部門的網站上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欄目,提供電子版申請表,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
第八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
(三)屬于商業秘密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四)屬于個人隱私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受理程序和公開形式
第九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市郵政管理局提供本人或本組織的身份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公開權利人在提出申請時未真實提供身份證明或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的,作無效申請處理。
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當面或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郵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表可向市郵政管理局申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在各單位門戶網站上下載復制電子版本。公開權利人可向市郵政管理局咨詢相關申請手續。
申請人申請公開涉及到他人個人信息時,應當到市郵政管理局的辦公場所提出書面申請,并寫明申請的目的及利害關系。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公開義務人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申請公開的事項應當表述清楚、涵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權利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郵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一)申請公開的事項表述不清楚、涵義不明確,無法依照進行查詢的;
(二)沒有明確載明申請目的的;
(三)以公開申請書方式表達投訴申告或咨詢內容的;
(四)就同一政務信息再次提出申請的。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給予指引。公開權利人修改后的申請,符合要求的,給予受理。
第十二條 市郵政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應當登記。對于能夠當場提供政府信息或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提供或答復。不能當場提供或答復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制作決定書,由市郵政管理局送達公開權利人: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及時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以及救濟途徑;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告知可公開的政府信息部分,并說明部分不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六)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暫緩公開,并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以及后續處理的方式和時間;
(七)不屬于市郵政管理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 市郵政管理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公開義務人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對于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市郵政管理局經過審查后認為有必要公開的,應當在作出公開決定的同時,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濟途徑。
公開權利人申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市郵政管理局答復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期限。
第十四條 市郵政管理局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市郵政管理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日。
第十五條 市郵政管理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市郵政管理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市郵政管理局可以提供打印、復印等服務。
申請人在申請中選擇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復制件的,市郵政管理局應當以該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術原因無法滿足的,可以選擇以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
第十七條 對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市郵政管理局應當無償提供。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市郵政管理局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加蓋市郵政管理局印章。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市郵政管理局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接受公眾對各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