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江蘇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 ||
索引號 | 142334102/2024-00011 | 分類 | 信息公開制度 ??煙草 ?? 公告 |
發布機構 | 市煙草局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關鍵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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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規范江蘇省煙草專賣局(以下簡稱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省煙草專賣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省煙草專賣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煙草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審定相關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煙草專賣局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制訂省煙草專賣局信息公開相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協調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統一接收、歸口答復公眾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對省煙草專賣局機關各處室(部門)(以下簡稱機關各處室(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機關各處室(部門)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負責開展本處室(部門)職責范圍內信息公開各項工作。
第四條 省煙草專賣局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機關各處室(部門)發布涉及局內其他處室(部門)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協調機制的,按已有協調機制辦理;未建立協調機制的,提請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協調處理。
機關各處室(部門)發布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要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機關各處室(部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過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六條 機關各處室(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范圍和時限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機關主辦處室(部門)要主動公開:
(一) 國家煙草專賣局制訂的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反映省煙草專賣局及各處室(部門)基本情況的政府信息,包括職能、機構、辦公地點、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等;
(三)省煙草專賣局政府集中采購和招投標有關情況;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以及其他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五)省煙草專賣局領導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機關工作人員招考、錄用情況;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煙草專賣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接收。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條 機關各處室(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將擬公開的信息報省煙草專賣局保密辦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
(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相關機關處室(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批準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由機關主辦處室(部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要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延長答復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信息,以省煙草專賣局門戶網站為主要公開方式,以及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電子屏幕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方式。
第十四條 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編制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對外發布。
第十五條 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要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聯系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要包括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 對無法直接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要及時將申請及答復時限要求轉發機關相關處室(部門)辦理。
機關承辦處室(部門)收到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轉發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如認為依據職責或分工不應由本處室(部門)答復,要在2個工作日內退回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認為應由本處室(部門)辦理的,要在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提出的時限要求內提出答復意見并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
第十七條 機關承辦處室(部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要通過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十八條 機關承辦處室(部門)無法在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指定的答復時限內提出答復意見,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要向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提出申請,經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答復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在匯總機關相關處室(部門)答復意見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要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于省煙草專賣局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要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要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六)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不予重復回答;
(七)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同意,可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機關承辦處室(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考核
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定期對機關各處室(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己说闹饕獌热莅ǎ赫畔⒐_的組織領導、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方式和范圍、公開效果等。考核結果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省煙草專賣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投訴和舉報,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各處室(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編制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費用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省煙草專賣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市局(公司)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煙草專賣局公開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做詳盡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