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銀行:
經研究,決定常態化開展靈活就業人員建繳住房公積金工作,現將《宿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改善居住條件,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應繳范圍之外的用人單位職工,以及達到法定就業年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非全日制、新業態等方式就業的人員。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并與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繳存托收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繳存人個人所有。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宿遷市住房公積金業務受托銀行個人I類銀行賬戶,通過線上、線下服務渠道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專戶下管理。
第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設置5個基本檔次,分別為500元/月、1000元/月、1500元/月、2000元/月、2500元/月;超過2500元/月的,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后,可自主確定月繳存額,最高不超過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金額上限。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發生變動時,應重新簽訂繳存托收協議。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通過托收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個月的托收金額為約定的月繳存額,托收后繳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第一次托收日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當日,其他為每個月15日。靈活就業人員應于每個月托收日前將應繳金額存入約定的銀行賬戶,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協議約定足額托收。
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當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前月份不得補繳;終止繳存的,應及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繳存托收協議約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因故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應將欠繳金額補齊后由系統自動托收;連續欠繳6個月(含)以上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自動封存,繳存托收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再次繳存的,應辦理賬戶啟封手續并重新簽訂繳存托收協議,期間欠繳的金額如需補繳應一次性全部補齊,住房公積金連續繳存時間從恢復繳存之月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轉為單位職工或單位職工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并沿用原賬號。符合異地轉移接續條件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第十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在貸款申請前6個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累計繳存12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發生變動的,以最近一次連續繳存6個月(含)以上的月繳存額計算貸款額度。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托收賬戶應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一致,不一致的應變更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繼續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停繳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含)以上的,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償還貸款剩余本息,同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及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和住房公積金流動性狀況等因素,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提出調整建議,報宿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