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4-00982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其他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規發〔2024〕1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規發〔2024〕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docx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委、 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宿遷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促進隊伍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發展,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保障等活動。
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工作遵循統籌規劃、持續發展、規范運行的原則,構建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統一管理、綜合保障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實國家和省相關工作要求,做到站點建設嚴守標準、隊伍管理嚴格規范、指揮運行嚴密高效。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計劃,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建設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并根據“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站點后期維護和隊伍運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建設和日常工作等給予便利和支持。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統一負責本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管理指導,并將其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勤體系、統一調度指揮。各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指導、建設、保障、優待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以事業單位名義實施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依法享有設施設備購置等方面的優惠和便利政策。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員額管理。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需要以及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建設情況,合理確定各地政府專職消防員人數。
第八條 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布局、建設方案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審核,并按照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進行調整,經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督促指導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建設,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做好政府專職消防救援站點建設的具體指導和協助工作。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組建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撲救火災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參與群眾危難救助工作;
(四)開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要求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承擔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種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調等具體內容,熟悉負責救援領域內的環境、設施條件和應急物資儲備等情況,熟練掌握應急知識、救援技能和救援工具及裝備的使用方法,定期組織和參加業務訓練、聯合演練。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建立健全接報出動、業務培訓、科目訓練、應急演練、搶險救援等工作記錄臺賬。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投入執勤前,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對站點建設、車輛裝備、人員配備等組織驗收,并依法報省消防救援機構備案,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執勤。
投入執勤的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不得擅自停止運行;因遷址、重建等特殊情況確需停止運行的,由縣(區)消防救援機構報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正常運行,提供相關工作經費,在周邊道路建設、城鄉消防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購置消防車輛不納入公務用車控購范圍。
第十三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確定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員額分配和動態調整機制。
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省消防救援機構的組織下,配合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聘用工作。政府專職消防員面向社會公開聘用,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聘用程序和錄用條件。
聘用專職消防員時,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大專院校消防相關專業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以及有專職消防員工作經歷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聘用。
第十四條 市、縣(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初任培訓、崗位培訓、晉升培訓以及其他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等級評定、崗位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聘用單位應當依法與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用工期限、條件、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終止解除情形等。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崗位等級分類、任職年限以及評定考核,按照省統一規定執行;在省統一規定制定出臺前,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實行嚴格的執勤戰備制度,保持24小時駐勤備戰,維護和保養好應急救援裝備、設備,開展設備安全操作培訓,及時補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資,確保其性能良好,滿足應急救援需要。
政府專職消防員執勤期間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做好出動作戰準備,并服從特殊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如遇上級頒布動員令或者調整勤務等級、重大滅火救援戰斗、大型搶險救災行動、緊急工作部署等特殊事項的,應當服從統一安排。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參加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調度規則跨區域調動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納入當地119消防指揮調度系統。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接到報警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后,應當迅速集結、快速反應,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安全、科學、有序地處置突發事件。
處置突發事件結束后,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實戰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隊站建設經費、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車輛裝備建設經費和業務補助經費等各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經費保障標準,及時足額保障到位,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專業技術能力和職業風險等相適應,與其崗位等級相掛鉤,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政府專職消防員人均工資標準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照“全市統一標準、財政分級保障”的原則,實行“以崗定薪”和“績效考核”相結合的薪酬分配制度。具體標準由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制度,享受高溫補貼、帶薪年休假、獎勵性補貼等政策。政府專職消防員的伙食費、被裝費按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享有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年金。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崗位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交通出行、看病就醫、參觀游覽、子女入學等優待標準按照消防救援機構有關標準執行。
鼓勵各地各部門對政府專職消防員及其家庭成員給予扶助。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公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規定申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