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4-00874 | 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財政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辦規〔2024〕4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辦規〔2024〕4號《宿遷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docx | ||
時效 | 生效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遷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六屆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進財政資源高效配置,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本部門、本行業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相關制度文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
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條 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六條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尚未分類的事業單位不能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待明確分類后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章 購買內容和目錄
第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且應當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保障水平相適應。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并依法予以公開。
第九條 其他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指導性目錄范圍內,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要求編制本部門指導性目錄。
部門指導性目錄應當細化明確本部門需要購買的具體服務項目,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后確定。原則上,部門指導性目錄應當在當年預算編制工作開始前完成。
第十條 其他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及時動態調整部門指導性目錄。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其他部門不得自行調整部門指導性目錄。
第十一條 未編制部門指導性目錄的單位不得編制購買服務預算。
第十二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用、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支出情況應當作為部門預算編報內容,所需資金應當在相關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未列入預算的項目不得實施。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指導性目錄和實際需要,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購買需求,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落實黨政機關過緊日子的要求,建立科學的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和項目定價體系,合理測算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 核定后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和采購預算,和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增。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增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制度規定進行。
第五章 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原則上減少政府履職輔助性服務采購。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批復下達后,根據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通過公平競爭擇優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按照相關預算支出管理規定和本單位內控制度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二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各方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和過程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二十六條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采購文件明確規定采購項目允許分包,且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 承接主體完成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組織履約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包括每項服務標準的履約情況及履約結果的運用情況。
購買主體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
第二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二十九條 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第三十條 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利用或者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及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績效評價體系,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三十二條 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績效目標設置、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的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質量和效益。
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應當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設定、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管理和評價結果應用。
第三十三條 購買主體應當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立項必要性、項目經濟性、績效目標明確性和項目可行性等,可以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預算評審等工作程序結合開展,簡化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當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數量、質量、時效、成本、經濟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作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依據。績效指標設定應當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定量優先、簡便有效的原則,盡量確定能夠量化的指標,以提高績效評價質量。績效評價指標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五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誰支出、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常態化監測機制,定期對績效監控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填報;分析偏離績效目標的原因,并及時采取糾偏措施,做好整改落實工作,確保項目績效目標實現。
第三十六條 購買主體每年年初負責對上一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財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承接主體選擇、預算安排、資金支付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七條 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公開等相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法規政策、地區指導性目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報告等。
第三十九條 對于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之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在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后2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網公示。購買結果包括購買服務項目名稱、購買內容和數量、服務要求或標準、合同金額及報價明細、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對于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驗收報告應當通過“蘇采云”系統推送至省級以上政府采購網公示。
第九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構建財會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巡察監督等貫通協同的監督體系,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管,實現監管的制度化和常態化。
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上述對象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督促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政府購買服務各方履約情況等市場行為依法納入執業評估、執法檢查、績效考核與信用考評等監管體系。
第四十二條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以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或者有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征集服務商從事造價咨詢、投資評審和審計監督等服務事項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照本細則制定具體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宿遷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14〕92號)和《宿遷市市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宿政辦發〔2015〕1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