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引號 | 000000001/2024-00412 | 分類 | 政策文件及解讀 ??重大項目建設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日期 | |
文號 | 宿政辦規〔2024〕3號 | 關鍵詞 | |
文件下載 | 宿政辦規〔2024〕3號《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docx | ||
時效 | 有效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六屆三十六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宿遷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發包承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項目發包方案,科學編制招標文件并控制報價分值,倡導優質優價,避免低于成本價中標,確保工程合理利潤。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條 建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施工內容可以依法進行專業分包。專業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專業作業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建設單位應當核驗專業分包單位相關信息,對專業分包單位資質、項目組成人員資格等進行核查,避免不符合條件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專業分包單位。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將所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
分包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在該分包工程施工進場前,將合同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信息歸集;未進行信息歸集先行實施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專業分包合同要素信息歸集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專業分包單位有權與總承包單位共同享有專業分包工程業績。專業分包單位業績證明由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共同出具。
專業分包單位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單位應當予以認可。專業分包單位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八條 承包單位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等主要管理人員應當是本單位繳納社保人員,并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除總承包單位設定的項目管理機構外,專業分包單位也應當相應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
第九條 承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投標承諾(合同約定)的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條件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并確保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
主要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可以要求承包單位撤換,承包單位也可以向建設單位申請變更,但變更后的人員條件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要求。
(一)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注冊證書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或者被依法注銷撤銷的;
(三)崗位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考核證書失效的;
(四)因患病、發生意外等身體原因不能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
(五)被建設單位認為履責不力等原因不宜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六)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因建設單位原因停工3個月以上或者未開工的;
(八)變更注冊單位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需要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提交書面證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原信息歸集部門登記變更,相關變更信息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領域建設工程項目現場檢查,實行常態化監管,每年定期對承包單位的投標承諾兌現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管理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項目負責人不履職、同一承包單位在本領域多個項目更換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要增加巡查頻次。對檢查中發現或者建設單位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承包單位施工進場前,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委托人并留存雙方簽字書面記錄,明確告知其違法分包、轉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法律后果。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線索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舉報人(無法告知舉報人的除外)。
第十三條 因承包單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工程重新招標,造成工期延誤和費用損失,確定建設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沒有違法發包行為的,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職盡責的,各級各部門考核中可以免于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擬派項目負責人近2年內因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存在違約情形的,以及在履行建設單位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的,建設單位可以拒絕其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承包單位2年內發生2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按照情節嚴重情形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