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
居民身份證換發
居民身份證補領
居民臨時身份證辦理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遷市范圍內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申領業務全市通辦,本市公民可以到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領居民身份證。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未滿16周歲自愿申請辦理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同時提交本人和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
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新證。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換發居民身份證。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遷市范圍內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換發業務全市通辦,本市公民可以到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換發居民身份證。
申請換發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換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補領新證。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遷市范圍內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補領業務全市通辦,本市公民可以到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補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自2019年1月1日起,宿遷市范圍內戶籍人員居民身份證申領業務全市通辦,本市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后,居民身份證未領取到之前,可以到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申領居民臨時身份證。
申請領取居民臨時身份證,應當填寫《臨時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宿遷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受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