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措施自2025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9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9日期間,參照本措施執行。我市已經出臺的其他鼓勵返鄉創業就業文件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宿遷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宿政辦發〔2014〕92號)和《宿遷市市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方案》(宿政辦發〔2015〕11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印發的《宿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宿政規發〔2019〕2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1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宿政發﹝2021﹞38號)同時廢止。此前市內相關文件與本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執行。施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本政策將同步調整。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文件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全市范圍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一律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本方案自2024年4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8日。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宿政規發〔2020〕4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宿政發〔2017〕156號)同時廢止。
本制度從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